家 居 至 專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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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至專寶
- 保險條款
This insurance is underwritten by: Blue Cross (Asia-Pacific) Insurance Limited

請細閱本保單、保單承保表和保障項目表,若該等文件不符合閣下的要求,或者任何資料不正確,請將該等文件退還本公司並要求更正。如閣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本公司聯絡。

保險條款

受保人與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雙方同意:

  1. 本保單、保單承保表、保障項目表、及任何附加批單須一同閱讀,並視為同一合約〔「本保單」〕。
  2. 保單承保表上所列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應依據本文所載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而詮釋,而不應解釋為對本文有任何修改,增補或歧異。
  3. 投保書與聲明須一併收納於本保單內,並作為本保單的依據。
  4. 受保人須繳付保單承保表內所列的保險費。
  5. 本公司按照本保單內的賠償限額、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為保單承保表所列保險期內發生的受保事故提供保險。
  6. 受保人及有關索償人須適當遵守及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條件及批單;及受保人在投保書及聲明內容及陳述的真實性,乃本公司根據本保單承擔賠償的責任的先決條件。
定義

  1. 「樓宇」指在保單承保表所述位處受保物業的私人住房或私人住宅,以及所有與其連用及在相同樓宇的車房和外屋,包括其中業主的設備和裝置,還有屬於該處的窗戶、牆壁、門戶、閘門、圍欄、後院、露臺、樹籬、小徑、車路、燈柱和天線,但不包括地基和排水渠。
  2. 「自付額」指保障項目表上就任何索償的評定後損失列明的首筆金額或其百分比(如適用),除非保單承保表另有訂明,兩者以金額較高者為準。閣下必須承擔該金額,因為其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3. 「家居」「受保物業」指只作居住之用的受保私人樓宇,並在保單承保表上列明為受保物業。
  4.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5. 「家居物品」指 (i) 傢俬、家居電器、個人物品 (在保單承保表自選保障內指明的個別受保項目則除外)、受保人或受保人家屬的家居財物(ii) 陳設 (iii) 受保人在法理上須負責的家居裝修。

    家居物品不包括下列各項:
    1. 金錢、契約、債券、匯票、承付票、證券、任何文件、手稿及獎章;
    2. 手動及/或電動的車輛及/或配件,包括但不限於腳踏單車、電單車、航天物體及/或船隻;
    3. 動物、植物、樹木或生物等類別;
    4. 模型、眼鏡及鏡片,包括隱形鏡片;
    5. 樓宇、排水渠、管道、浴缸、洗手盆、廁盆、外置電視機及無線電天線、天線、天線裝置及衛星接收器;
    6. 放置在走廊、陽臺、後院、露臺、前院、天台或露天的財物;
    7. 任何資訊的價值;
    8. 攜帶出家居以外的手提電腦、手提音響/視像播放器、手提資訊器材、電子手帳或私人數據助理;
    9. 流動或手提電子通訊器材、手提電話及傳呼機;
    10. 使用中的運動用品;
    11. 主要作商業或受僱用途的財物;
    12. 由其他保單明確地承保的財物;
    13. 正在搬遷或運送途中的財物;
    14. 通常處於家居以外的財物;
    15. 任何菲林、磁帶、錄音帶、匣子、光碟或磁碟內已錄製、製作或衍生的內容或材料,但不包括其本身於未使用時的價值,除非該項物件於購買時已載有預錄內容,則本公司會按照最新市價賠償。
  6. 「家居裝修」指由受保人對牆壁、天花、地板及門戶進行的裝修和改善工作,但不包括任何窗戶。
  7. 「矮房」即獨立房子/半獨立屋/村屋(不超過3層高,天台層不包括在內)。
  8. 「金錢」指現金、流通紙幣、硬幣、支票、郵遞訂單、銀行本票、旅行支票、旅遊套票、存款票據、郵票、禮品代幣/代用券及現金券。
  9. 「保險期」指保單承保表列明本保單生效及閣下已繳交或同意繳交保費的時段。
  10. 「個人證件」指香港身分證、香港駕駛執照、中國入境許可證及護照。
  11. 「個人物品」指經常穿著或攜帶,以及屬於閣下或閣下家屬的私人物品;但不包括金錢、個人證件、有價值的文件、信用卡、自動櫃員卡及儲值的器件。
  12. 「保單」指受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整份保單文件,包括申請表、投保書、由受保人遞交或作出的聲明、本保單、保障項目表、根據本保單發出的保單承保表以及任何批單。
  13. 「受保人士」指受保人及/或任何受保人家屬成員。
  14. 「貴重物品」指金、白金、銀、翡翠、鑽石、珠寶或其他珍貴金屬或礦石、手錶、藝術品、古董、瓷器、古玩、皮革及樂器(不包括鋼琴)。
  15. 「本公司」指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
  16. 「閣下」「受保人」指與本公司簽約而其名字於保單承保表內被列為保單持有人並受保於本保單的人士。
  17. 「閣下的家人」「受保人家屬」指閣下的配偶、子女或通常與閣下同住於家居的親屬。
  18. 「閣下的家庭傭工」指受保人僱用並與閣下同住於家居的家庭傭工。

保障條款

以下第一至三部分應付予受保人的所有保障均受其選擇的保險計劃所設定於保障項目表內訂定的最高賠償額,分項賠償額及投保額所規限,並受制於本保單的條款、條件、不保事項及自付額。

第一部分 家居物品

基本保障
本保單為閣下及閣下的家屬就受保的家居物品在家居內發生任何不能預計,突然及意外損失或損毀情況提供保障,除非構成該等損失或損毀的原因屬本保單的不保範圍。

伸延保障
本公司就基本保障及下列伸延保障承保的最高金額將不會超出保障項目表所列的投保額。

  1. 清理廢棄物
    在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受保人就以下情況招致的必要費用及支出將由本公司繳付:
    就受保家居物品的任何部分進行
    1. 清理廢棄物,
    2. 拆除或拆卸,
    3. 支撐或支承。

  2. 室內改動或維修
    本保單保障在家居內進行改動或維修期間引致受保家居物品的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承辦商的工程及物料;惟須符合保障項目表上列明的最高工程費用及最長施工期的規定。

  3. 更換門鎖或窗戶
    本公司會支付因爆竊或企圖盜竊引致窗戶及大門門鎖及/或門匙的損失或損毀而招致的合理更換和安裝費用。

  4. 個人物品
    本保單會伸延至保障由閣下或閣下家屬攜帶的個人物品於全球任何地點因所有不能預計及突然意外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5. 金錢損失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
    本保單會額外保障閣下或閣下家屬於保險期及香港範圍內,因火災、爆竊、搶劫或造成明顯及暴力痕跡的盜竊而構成的金錢損失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而引致的損失。

    本公司並不就下列損失承擔責任:
    1. 由閣下或閣下的家屬未經授權使用而引致的損失;
    2. 可由其他方面獲得賠償的損失;
    3. 發現損失後二十四小時之內未有向警方報告的損失。

  6. 個人證件
    本公司會支付就閣下或閣下家屬於香港任何地點因意外遺失個人證件而引致的補領費用。

  7. 家居搬遷或臨時搬遷
    本保單會伸延至保障因受保家居物品經由專業搬運公司搬遷到另一處在香港內屬本公司保障範圍的地點時,由搬遷當日起計兩天之內因搬遷造成的損失或損毀;或受保家居物品在香港範圍內因需進行專業清潔、修理、翻新或維修而從家居被臨時搬遷,由搬遷當日起計十四天之內因搬遷造成的損失或損毀;而該等損失或損毀須未受到其他保單保障。本公司不會就因展覽或銷售而需搬遷的財物在搬遷時所造成的損失或損毀提供保障。

  8. 冷凍食品的損壞
    本公司會支付就貯存於受保人家居雪櫃內的冷凍食品因雪櫃的溫度轉變而腐壞所引致的重置費用,但本公司不會承擔下述損失:
    1. 由任何人或電力供應公司故意行動所造成的損失或損毀;或
    2. 因雪櫃故障(而該雪櫃已使用超過五年)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9. 家庭傭工的財物
    本保單會保障閣下的家庭傭工放置於家居內的個人物品因火災或造成明顯及暴力痕跡的爆竊而引致的損失。
額外保障
  1. 臨時居所
    若家居因受本部分保障的受保風險導致不適合居住,本公司會支付受保人在家居修復期間因遷往臨時居所而實際引致的必需和合理費用。若家居由於裝修導致不適合居住而引致任何費用,如在裝修之前並沒有任何受本部分保障的實質損失或損毀,則本保單並不會就該些費用提供保障。

  2. 意外身故保障
    本額外保障承保閣下或閣下家屬在家居內因火災,或搶劫而造成劇烈而明顯的外力而導致的身體損傷,並在三個月內引致其死亡。如因同一事件令超過一名受保人士死亡而須繳付此額外保障所提供的賠償,則每一受保人士之死應付之賠償的總和,須受此保障的最高賠償金額所限制而不得超逾該上限,而該賠償將作平均分配。
二十四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在緊急情況下,受保人可享有下述由獨立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二十四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1. 電力維修 – 安排註冊電工維修受保物業之供電系統的任何故障。

  2. 渠道服務 – 安排有許可證的管道工人維修受保物業的供水系統。

  3. 鎖匠支援 – 安排鎖匠協助受保人進入家居。

  4. 家居項目的一般維修 – 安排有關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處理受保物業的任何家居問題。

  5. 嬰兒托管/護理轉介 – 安排嬰兒/小孩看護或家庭傭工在受保人不在家居的時候照顧受保人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亦可安排註冊護士到家居照顧受保人指明的任何人士的需要。

  6. 臨時家庭傭工轉介 – 在受保人的要求下安排臨時的本地家庭傭工。

  7. 滅蟲/清潔轉介 – 安排專業滅蟲公司或清潔公司協助受保人滅蟲或清理家居。

  8. 家庭傭工指引 – 根據香港勞工處的資料向受保人提供有關海外家庭傭工的資訊。

  9. 到診安排 – 安排註冊醫生家訪及如有需要,提供治療。

轉介給受保人的服務提供者及/或承辦商及/或專業人士均為獨立承辦商,而非本公司的僱員或代理,本公司不會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亦不會就該等服務提供者及/或承辦商及/或專業人士的疏忽及/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而且,本公司亦不會對該等服務提供者及/或承辦商及/或專業人士因提供任何上述的服務而對受保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承擔責任。

本公司、其向受保人轉介的服務提供者及/或承辦商及/或專業人士也不會就因行政、政治干預、工業行動、暴動及民事騷亂,或任何形式的政治動盪(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恐怖襲擊、叛亂)、惡劣天氣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在他們控制範圍之內的情況,而令到服務或支援延誤或未能提供服務或支援承擔責任。

使用由本公司安排的上述服務純屬自願性質。

閣下只需致電二十四小時熱線 3608 6083 並提供閣下的保單號碼即可獲安排上述任何服務。

適用於第一及第三部分的不保事項
本公司概不負責:
  1. 由下列任何一項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1. 損耗;
    2. 發黴、霉菌、潮濕、腐爛、侵蝕、生鏽、逐漸退化、折舊、陽光照射或空氣的影響和逐漸產生影響的誘因;
    3. 昆蟲、寄生蟲、動物;
    4. 漂染、清潔、維修、修葺、翻新;
    5. 刮擦、毀損或弄凹;
    6. 電器及電腦器材的損壞及/或機械故障;
    7. 原有或潛在的故障,拙劣的手工、材料或設計,或變形;
    8. 不正確地使用或未有按照製造商的指引或說明使用;
    9. 溫度(上述第八項附加保障「冷凍食品的損壞」中提及的雪櫃溫度改變除外)、顏色、味道、質地或塗飾的改變;
    10. 山崩及地陷;
    11. 在不牽涉用武力或暴力進入或離開家居而沒有留低明顯痕跡的情況下進行的偷竊或企圖偷竊;
    12. 任何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毀;
    13. 神秘失蹤或無法解釋的損失;
    14. 被海關或其他官員拘留、沒收或充公;
    15. 因電流或電力過荷對電器及線路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16. 欺騙或陰謀;
    17. 遺下及沒有妥善看管財物。

  2. 本公司並不承擔受保財物因滲漏、污染及/或玷污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毀,除非滲漏、污染及/或玷污是由突然的,可識別的、非故意的及意料之外所發生的事件受保風險所引致,而受保財物是因該些滲漏、污染及/或玷污而蒙受直接及實際的損失或損毀。

    然而,所有因清理環境或清除污染(土地、空氣或水質)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將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適用於第一及第三部分保障範圍的限制
如家居並非由閣下及閣下的家屬佔用,本公司只會賠償由火災、爆炸、閃電、暴風雨、水災、暴動、勞工騷亂、飛機及其他航空及航天物體或其拋下的物件、山崩及地陷、爆竊、被地面車輛或馬匹或牛隻撞擊、排水或溢水或由家居中任何輸水系統或裝置滲漏而對家居造成的損失。如家居連續空置超過六十日,前述情況之保障仍然生效,惟爆竊一項除外。

辦理索償的基準
  1. 理賠可透過付款或由本公司選擇重置或維修或替換履行。除另有列明外,本公司不會支付超過保障項目表上列明的任何項目的最高賠償額。

  2. 就地毯和墊子而言,本保單只保障由實際點燃造成的全部或實質的損失;由火花及同類物質造成的灼熾、燙焦及點燃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3. 本公司毋須把受保財物修理至損毀前之原樣,但將確保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該等物件於修理後與原件狀況合理地相稱。

  4. 如傢俬、陳設及家庭電器的年期不超過五年,本公司會支付其重置或維修的全部費用;如家居裝修不超過五年,本公司會支付其重置或維修的全部費用。如超過五年,本公司會對受損財物進行維修或賠償閣下該等財物在受損時的市值。

  5. 如受保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證明文件或在蒙受任何損失或損毀之後選擇不重置索償項目,本公司會以折舊去計算賠償,而折舊率將由本公司決定。若索償沒有證明文件如收據等作為依據,家居物品項目及第一部分伸延保障的個人物品項目的賠償上限將為保障項目表所列的個別限額的三分之一。
第二部分 公眾責任
本公司會賠償閣下及閣下的家屬因下列情況負上法律責任而需支付的所有賠償:
  1. 第三者遭受意外身故或身體損傷;或
  2. 第三者的財物遭受意外損失或損毀
而所遭受的意外須在受保物業內發生或與受保物業相關,而受保人須為 (i) 受保物業的業主,或(ii) 家居合法佔用人;或以個人身分(非任何物業的佔用人或業主)在全球任何地方遭遇意外。 本公司亦將支付任何索償人可向閣下追討的法律費用和開支,及事先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後才引致的全部費用及開支。

伸延保障 – 室內改動或維修責任
本保單亦承保受保人因進行第一部分所述的室內改動或維修所引致的責任,惟須受制於保障項目表列明的最高工程費用及最長施工期。

適用於第二部分的不保事項
  1. 本保單並不承保下列責任:
    1. 閣下或閣下家屬或其僱用人士的身體損傷;
    2. 閣下或閣下家屬或其僱用人士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物的損失或損毀;
    3. 罰款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2. 本保單並不承保由下列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任何責任:
    1. 擁有、佔用或使用受保物業以外的任何土地或建築物;
    2. 透過彌償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付款協議,除非該責任在無該協議的情況之下已附帶;
    3. 除閣下僱用的家庭傭工外,從事任何行業、職業或僱傭活動;
    4. 擁有、管有、開動或使用任何以機械啟動的車輛、飛機或船隻;
    5. 擁有、使用或管有任何動物,而根據閣下家居所處樓宇的公契或管理處的規定和守則允許在家居內飼養的犬隻及貓隻則除外。

  3. 滲漏、污染及玷污不保事項
    本保單並不承保由下列引起的任何責任:
    1. 直接或間接因滲漏、污染及玷污引致的身體受損或財物的損失、損毀或喪失其功用;及
    2. 清除、消除或清洗因滲漏、污染及玷污遺下之污物的費用;
    除非此等滲漏、污染及玷污是在本保單的保險期內因突然的、可識別的、非故意的及未能預計的事故造成。
賠償限額
就因為一個來源而引致的一系列事故的其中一項或全部事故而言,本公司須支付所有應付賠償的責任,將不會超過保障項目表指定的金額上限。

就任何一項事故引致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索償而言,本公司可支付予閣下賠償上限(扣減已支付作為賠償的款額後)或任何足以和解該項或該等索償的較少款額;而在付款之後,本公司將毋須再根據本部分就該項或該等索償負責,而在付款日期前就進行索償而可予追討或引致的訴訟費用或支出則除外。

第三部分 自選保障 (在保單承保表內已選定者方才適用)

3.1 樓宇
本保單將保障閣下的樓宇因任何不可預計的突發性意外而引致的實質損失或損毀,惟因第一部分特別註明的不保事項所導致的損失或損毀除外。

辦理索償的基準
  1. 本公司將支付重建或維修樓宇至與其新落成時的狀況及程度相同的實際所需成本,惟投保額須足以支付重建或維修樓宇的實際成本,否則應付的重建或維修成本須受制於下文規定的比例分攤條款(如適用)。

  2. 若閣下不重建或維修樓宇,則本公司只會向閣下支付重建或維修樓宇至與其新落成時的狀況及程度相同的經評估的合理成本,評估以損失或損毀時計,減去折舊及/或損耗,而重建或維修的經評估成本以及折舊及/或損耗程度由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

  3. 本公司將不會純粹基於樓宇內任何未損壞項目或剩餘部分與受損項目屬於性質、顏色、圖案或設計相近的一系列、一套、一組或組合物品的一部分,而支付其重置或施工費用。
3.2 貴重物品
本保單保障就於本保單生效前已向本公司申報並列明於保單承保表內的貴重物品,因不可預計的突發性意外而在保單承保表內註明的地域範圍內引致的損失,惟因第一部分特別註明的不保事項所導致的損失或損毀除外。

辦理索償的基準
  1. 比例分攤
    在損失或損毀發生時,如在保單承保表列明的受保財物的整體價值較投保額大,受保人應分攤部分損失或損毀,該分額將按投保額不足的比例計算。如多於一個項目,則受保財物的每個項目均應分別符合本條款。
額外條款

適用於第一及第三部分

山崩及地陷保障

即使本保單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保單將保障:
在保單承保表列明的保險期內因地陷或山崩而直接導致第一及第三部分提及的受保財物的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
  1. 直接或間接由或透過或因下列任何事件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1. 海岸侵蝕;
    2. 平錯;
    3. 相關工程完成後五年內,架構物下陷或填土地下沉;

  2. 地陷及/或山崩引致的路徑、道路、欄柵、大門、邊界及護土牆的損失或損毀;

  3. (除非另有明確保障)地陷及/或山崩後清除地陷及/或山崩廢棄物或清理現場的費用,惟需要修理的受保財物則不在此限;

  4. 因有缺陷的設計或手工或使用拙劣材料而直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5. 任何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毀;及

  6. 引用比例分攤後(如適用),在保障項目表上列明的適用自付額,除非保單承保表內另有列明適用於在保險期間每連續七十二小時內出現的每項索償的自付額。

保證條款:
  1. 受保人須對受保財物進行完好維修,並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本保單所保障的風險可能引致的損毀發生。
  2. 受保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列事情:
    1. 在受保物業地底下、周圍或附近進行的任何挖掘。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更改或取消本保單的保障範圍;及
    2. 影響受保物業所處地點的任何部分或其附近環境(無論是否涉及受保財物)的受保風險之發生。
適用於第3.1部分

比例分攤條款 – 80%
如投保額少於以損失或損壞時計的全面重建成本的80%,即視為投保額不足,本公司應付賠償額將按投保額佔以損失或損壞時計之總重建成本的比例計算。基於投保額不足,閣下就投保不足部分將被視為閣下本身的承保人,並須按比率分攤損失。

按揭條款 (A13)
本保單下的任何損失(如有)應付予名列本保單承保表內的承按人或承讓人,以彼等擁有的樓宇權益為限。

如有任何損失或損毀,本公司將向承按人或承讓人支付以彼等擁有的樓宇權益為限而不超過受保物業的投保額或重置價值(減去折舊(如有))的賠償,以金額較低者為準,而就承按人或承讓人於本保單的權益而言,本保單將不會因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或因在承按人或承讓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就或在本保單保障的任何物業進行的任何事項,導致風險增加而告失效,惟承按人或承讓人須在得悉未經本保單許可的任何擁有權變動或風險因素改變或增加後,盡快通知本公司任何上述變動、改變或增加,並按要求自風險首次增加時起向本公司支付適當的額外保費。

倘若本公司須按照本保單向承按人或承讓人支付任何損失或損毀金額,並聲稱對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就該損失或損毀概無責任,本公司將可即時合法代行承按人或承讓人在該付款範圍內的全部權利,而承按人或承讓人須進行及簽立本公司可能需要或合理要求的一切進一步或其他行為、契據、轉讓書、 轉讓契、文書及事情,以便本公司可順利實行上述代位權,惟上述代位權不得損害承按人或承讓人追討全額索償的權利。

對本公司與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之間而言,本條款所載任何事情無論如何不得構成或被視為構成任何豁免、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對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或減少本保單或法例可能對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所施加的任何義務,而本公司與受保物業的按揭人或業主之間的該等權利與義務須維持全面效力及作用。

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按照本文條款規定取消本保單,惟在該情況下,本保單將僅為承按人或承讓人的權益繼續生效至承按人或承讓人獲通知取消保單後十天,其後本保單將告終止,本公司將有權根據上述通知書取消保單。

保額自動復效條款
如有損失,本公司將由意外日期起自動復效保額,而閣下須承諾按比例支付有關復效的保費。

一般不保事項

下列不保事項適用於本保單的所有部分。本保單不保障下列各項:
  1. 戰爭及恐怖活動
    由以下任何事項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其他先後次序造成有關損失,均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1. 戰爭、入侵、外敵的行為、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規模或情況相當於起義、軍事權力或篡權的內亂、國家獨立、政府或市政府或地方或任何公共主管機構進行沒收、徵用、查封或拆毀。或
    2. 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就此不受保事項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或群體,不論是單獨行事,還是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行事,為達到政治、宗 教、理念或類似的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使公眾或當中任何人等陷入恐慌而作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以武力或暴力作出威嚇。

    凡為控制、防止或遏止上文第(a)及/或第(b)項的情況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在任何方面與上文第(a)及/或第(b)項的情況有關的行動所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亦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此外,不論是否有任何共分原因,本保單不承保任何因恐怖主義行為引致的以下事項所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致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
    1. 生物或化學污染;或
    2. 導彈、炮彈、手榴彈、爆炸物品

    就不保事項(a)而言,「生物或化學污染」指因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導致物品的污染、中毒或阻礙及/或限制其使用。

    倘若本公司基於此不保事項條款指稱任何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不可根據本保單獲得彌償,則舉證責任落在受保人身上,由其證明該些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可獲賠償。

    倘若此不保事項條款的任何部分被裁定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款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2. 輻射性污染
    因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共分造成或帶來的任何財物損失或損毀,或其引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或任何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法律責任:
    1. 電離輻射或核燃料或核廢料或核燃料燃燒引起的輻射而導致的污染;或
    2. 含有輻射、毒害、易爆或其他危險性質的易爆性核子組裝或核子組件。

  3. 聲爆
    由以音波或超音波速度航行的飛機或其他航空物體引起的壓力振動而直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4. 資訊科技說明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因原本結構被刪減、受損或變形而產生的任何不良變化,以及因該項損失或損毀而導致業務中斷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儘管有此項不保事項條款規定,但假如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是因財物本身遭到受保風險造成的實質損毀而直接引致的,則屬本保險的保障範圍。
    2. 因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供應、使用範圍或存取出現缺損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項損失或損毀而導致業務中斷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5. 霉菌的不保事項
    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由受保風險所造成,因霉菌、青苔、發黴、真菌、孢子、細菌傳播或任何類同微生物、濕漉或乾涸腐爛物導致的損害或損毀。這包括但不限於調查、測試、修補服務的費用、額外支出或因營業中斷所蒙受之虧損。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故與該損失同時持續出現或在其他時間出現,該損失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如損失在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而其廢棄物清除費用卻因霉菌、青苔、真菌、細菌傳播、濕漉或乾涸的腐爛物、或極度潮濕的出現而增加,本保單將只承擔受保財物在未被上述因素影響下之清除廢棄物的費用。

  6. 石棉的全面不保事項
    有關因各類型或數量的石棉直接或間接引起、導致或加劇損失的任何責任。
一般條款

下列的條款及條件適用於本保單的所有部分:-
  1. 取消保單
    1. 本公司可給予閣下七天的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該通知將以掛號郵寄往閣下最後所知的地址 。在此情況下,未到期的保費將按比例退還。
    2. 閣下可給予本公司七天的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如在該保險期內並無索償,本公司將按照下列短期保費率計算應收保費,在扣除保單生效期間之保費後將餘款退還閣下:

      短期保費率表

    保單生效期不超過應收保費*
    一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十
    兩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二十
    三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三十
    四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四十
    五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五十
    六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六十
    七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七十
    八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八十
    九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九十
    十個月或以上整年保費
    * 每份保單最低保費為港幣500元。

  2. 失實陳述及不予披露
    如投保書或聲明或其任何部分屬重大程度的虛報、不準確或漏報,以致影響本保單的風險評估,或根據任何錯誤陳述、失實陳述或漏報而獲得續保,或提出任何有欺詐或誇大成分的索償、或依據虛假聲明或陳述以作證明的索償,本保單在上述情況下將告無效。

  3. 防止損失
    閣下及閣下的家屬須遵守所有法定責任並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
    1. 防止損失、損毀或損傷,及
    2. 保持任何受保財物狀況良好及進行妥善維修。

  4. 風險變化
    在本保單的保險期內,閣下須通知本公司任何關於受保物業之佔用性質或其狀況的變更,若該等變更可能引致損失增加,並須在有此要求時支付所需的額外保費。本公司保留是否承保任何風險的最終決定權。

  5. 免分擔
    本保單只應在其他保險未能作出償付的情況下作出賠償,不應用作分擔全部或部分損失。

  6. 仲裁
    本保單產生的任何歧異將首先根據仲裁條例和香港的法律通過仲裁決定。若立約一方未能就仲裁人或公斷人的選擇達成共識,則個案將提 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進行定奪。在本保單下享有任何索償權或訴訟權的先決條件是取得仲裁裁決。若本公司拒絕就閣下任何的索償承擔責任,而在拒絕該項索償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閣下並無把該項索償根據本合約的條文提交作仲裁,則該項索償將被視為已經放棄,閣下其後不能再根據本保單追討該項索償。

  7. 代位權
    受保人須在本公司自費的情況下及要求行使關於本公司按照本保單在支付賠款或修復保單之後而享有或代位取得的權利時,同意或允許本公司採取一切必需及合理的行動以協助本公司向第三者執行權利,追討賠償或追究責任,不論該些行動是在本公司作出賠償之前或之後有所需要,受保人均應同意辦理或允許本公司辦理。

  8. 法律規定保證
    受保人須遵守及奉行政府當局訂定的所有條例、規定及守則,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9. 損餘及追償
    受保人保留對於損毀財物的全部權利及掌管權,但亦有責任與委任的理賠員及/或本公司共同訂定協議以達致最高的損餘價值,用以抵銷在扣除自付額之前的全損賠償金額。

  10. 一對及一組
    如損失或損毀的物件為一套組合的其中部分,對該項或該等物件的損失或損毀的估值應按照所佔該套組合的總值的比例計算。在任何情況下,該等損失或損毀不應被視為損失整套組合的價值。

  11. 「樓齡」的聲明
    受保人應在投保書或續保通知上申報受保物業的樓齡。如因任何意外、受傷、損失或責任而引起索償,而受保人並未申報「樓齡」,本公司將引用保障項目表上列出的最高自付額,除非受保人在提出索償時能夠提供有關資料或本公司能從任何合適的來源獲得此等資料(費用由受保人支付)。

  12. 司法管轄權條文
    本保單提供的賠償不適用於並非首先由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送或從該處獲得的判決,亦不適用於從任何香港法院就執行在香港以外地區判決而獲得的命令,不論該命令是否以互惠協議作出。

  13. 利益喪失
    本保單的所有利益在下列情況下將會喪失:
    1. 如受保人本身或由任何人士代其阻礙本公司行使其權利;
    2. 如在索償被拒絕後,未有在拒絕索償後起計十二個月內展開仲裁;
    3. 任何於損失或損毀發生後之十二個月期滿後進行的索償,除非該項索償仍待法律訴訟或仲裁解決;
    4. 如任何損失或損毀乃由閣下或閣下家屬或其家庭傭工的任何蓄意、故意行為或魯莽行為造成;
    5. 如任何損失或損毀乃由閣下或閣下家屬或其家庭傭工的惡意行為或因故意破壞公物造成。

  14. 索償條件
    1. 如一宗意外發生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事故之發生有可能導致本保單項下的索償,閣下必須在意外發生當天或發現事故當天起計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閣下必須自費以書面方式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意外經過、任何資料證明及證據。所有索償必須由令本公司信納的書面證明支持。

      如發生任何有關火災、爆竊、搶劫、惡意損毀、騷亂或罷工的事件,閣下必須立即向警方、物業管理處及/或任何其他有關部門及本公司報告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閣下必須在以上損失發生二十四小時之內作出報告。

      1. 就任何財物損失或實質損毀的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當有損失或損毀發生,向本公司提供已通知警方的報告、損失便函或聲明的核證副本;
        2. 向本公司提供索償的數額及損失的詳情及評估,包括任何能準確顯示購買日期、價錢、型號及損失或損毀項目的種類的購貨單、正式收據或任何文件;
        3. 在未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之前,閣下不得展開任何維修工程或丟掉任何損餘的物件。

      2. 就責任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就可能的索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損失的性質及事故的情況;
        2. 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書信、索償、令狀、傳票、法院文件、法院命令或判令、法律代表之間的往來書信、索償信函;
        3. 在知悉任何的起訴、研訊或調查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4. 在沒有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作出任何承認、提議、承諾付款或付款;如有需要,本公司有權接管及以閣下的名義進行辯護或解決或處理任何索償;在本公司要求下,閣下應向本公司提供一切資料及協助。

      3. 就個人意外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遞交由註冊醫生發出並詳細顯示損傷或傷殘的性質、程度及/或時期的化驗報告;
        2. 提交有關的警方報告;如有死亡的情況,應提交死亡證及驗屍官的化驗結果;
        3. 在本公司對死因有任何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協助本公司進行死後驗屍。

    2. 如根據本保單作出的任何索償涉及欺詐或誇大成分,或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的任何人使用任何欺詐手段或方法以從本保單獲得利益,則本公司不會對該項索償負上任何責任。

    3. 如受保人違反本保單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索償。

    4. 不完整的索償表格將會退還受保人;而證明資料或文件如有任何不充分之處,則會對索償程序造成延誤。

    5. 如本公司發出任何書信要求進一步資料,而在發信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收到所需文件,則該索償將被視為放棄,本公司將不會就該索償負上責任。

    6. 如本公司於賠償時未知悉受保人因觸犯或違反保單條款而變得不合資格或喪失獲賠償的權利,所有已支付的賠償應按本公司要求而全數退還給本公司。
註: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保單完 -

藍十字「家居至專寶」 - 保障項目表
項目部分 每年最高賠償額 (港幣)
計劃 I 計劃 II 計劃 III
第一部分 – 家居物品
投保額: 基本保障及伸延保障 300,000 500,000 1,000,000
基本保障

a) 傢俬, 陳設, 家居電器, 電腦, 音響組合, 電視, 家庭影視設備及鋼琴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50,000)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75,000)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0)

b) 家居裝修

投保額的20%
(每件 / 組物品 50,000)

投保額的20%
(每件 / 組物品 75,000)

投保額的2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0)

c) 貴重物品

投保額的1/3
(每件 / 組物品 5,000)

投保額的1/3
(每件 / 組物品 7,500)

投保額的1/3
(每件 / 組物品 10,000)

d) 食品 (冷凍食品除外)

投保額的10%
(每件物品 5,000)

投保額的10%
(每件物品 7,500)

投保額的10%
(每件物品 10,000)

e) 除以上所列之家居物品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5,000)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7,500)

投保額的10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

伸延保障
1. 清理廢棄物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2. 室內改動或維修(最高工程費用不高於港幣五萬元及最長施工期不超過2個月)

以家居物品部分為最高賠償額計算
3. 更換門鎖 或 窗戶 3,000 3,000 3,000
4. 個人物品

15,000
(每件 / 組物品 3,000)

15,000
(每件 / 組物品 4,500)

15,000
(每件 / 組物品 6,500)

5. 金錢損失 或 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 2,000 2,000 2,000
6. 個人證件 1,000 1,500 2,000
7. 家居搬遷 或 臨時搬遷

50,00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

50,00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

50,000
(每件 / 組物品 10,000)

8. 冷凍食品的損壞 5,000 5,000 5,000
9. 家庭傭工的財物

1,500
(每件 / 組物品 500)

1,500
(每件 / 組物品 500)

1,500
(每件 / 組物品 500)
 

額外保障
1. 臨時居所

50,000
(每日1,000)

60,000
(每日1,200)

70,000
(每日1,500)

2. 意外身故保障

400,000
(每名家庭成員 100,000)

400,000
(每名家庭成員 100,000)

400,000
(每名家庭成員 100,000)

3. 24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第二部分 – 公眾責任

賠償限額
- 業主責任 或 佔用者責任
- 個人責任 (全球)

5,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8,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10,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伸延保障
- 受保人因室內改動或維修而負上的責任
(最高工程費用不高於港幣五萬元及最長施工期不超過2個月)

1,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1,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1,000,000
每宗意外 / 每段受保期

第三部分 – 自選保障
3.1 樓宇全險保障 已於保單承保表內列明
3.2 額外貴重物品 不適用 已於保單承保表內列明

自付額 (以任何每宗索償計)

  受保物業的樓齡不多於30 受保物業的樓齡未經申報
非矮房(港幣) 矮房*(港幣) 非矮房(港幣) 矮房*(港幣)
適用於第一及3.1部分
a) 除火災、閃電及爆炸以外所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500

3,000

3,000
b) 水損、山崩或地陷

2,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
以較高者為準)

3,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
以較高者為準)

5,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
以較高者為準)
c)

室內改動或維修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10,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以較高者為準)
適用於第二部分

d)

第三者財物損毀

2,000

3,000

e)

第三者財物水損

2,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以較高者為準)

5,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以較高者為準)

f)

室內改動或維修導致的第三者財物損毀

10,000 或 經評定後損失的10% (以較高者為準)
適用於第3.2部分
g) 已於保單承保表內列明

註釋:矮房即獨立房子/半獨立屋/村屋(不超過3層高、天台層不包括在內)

註: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所有的保險項目必須在香港安排 。

二零零七年七月 (家居至專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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