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至專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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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傭至專寶 - 保單章則條款
此保險由「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承保

請細閱本保單、保單承保表和保障項目表。若該等文件不符合閣下的要求,或任何資料不正確,請將該等文件 退還本公司並要求更正。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閣下隨時與本公司聯絡。

保險條款

保單持有人與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雙方同意:  
  1. 本保單、保單承保表、保障項目表、及任何附加批單須一同閱讀,並視為同一合約(「本保單」)。
  2. 保單承保表上所列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應依據本文所載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而詮釋,而不應解釋為對本文有任何修改,增補或歧異。
  3. 投保書與聲明須一併收納於本保單內,並作為本保單的依據。
  4. 保單持有人須繳付保單承保表內所列的保險費。
  5. 本公司按照本保單內的賠償限額、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為在保單承保表內所列的保險期及地理區域內發生的受保事故提供保險。
  6. 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有關索償人須適當遵守及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條件及批單;及保單持有人在投保書及聲明內容及陳述的真實性,乃本公司根據本保單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定義

  1. 「意外」 指因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並且完全非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所能控制的事故。


  2. 「中醫」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葯條例》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成為中醫並有資格在香港合法行醫的人士,惟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本身、其保險代理、生意夥伴、或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僱主/僱員、或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或受保人的家庭成員為中醫者除外。


  3. 「脊醫」「物理治療師」 「牙醫」 指獲當地的監管當局及按有關法規發出正式牌照或合法註冊登記從事脊骨神經/物理治療/牙科診療的人士,惟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本身、其保險代理、生意夥伴、或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僱主/僱員、或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或受保人的家庭成員為脊醫/物理治療師/牙醫者除外。


  4. 「傷病」 指最後一次因傷病經治療出院後,或最後一次接受有關傷病的診症、或化驗測試、或完成處方藥物療程後最多三百六十五(365)天內由同一病因引致的病痛或受傷,包括任何及所有併發症。於上述限期後由同一病因引致的任何隨後出現的傷病,均作新的傷病論。


  5. 「自付額」 指保障項目表內註明每項及每次索償時閣下必須承擔的首筆損失金額,因該金額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6. 「地理區域」 指香港的地域界限,除非保單承保表另作特別註明。


  7.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8. 「醫院」 指具適當規模並已註冊為醫院,向患病及受傷人士提供收費住院護理及治療服務的組織,並須設有下述各項:
    1. 具備診斷及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
    2. 由註冊護士提供二十四小時護理服務;
    3. 駐有醫生監督;
    4. 並非一般診所、戒酒或戒毒中心、護理療養院、康復中心、護老院或同類機構。

  9. 「病痛」「疾病」「不適」 指人類正常健康狀態因受到病理偏差的影響而表現出來的狀況。


  10. 「受傷」 指完全及單獨地由意外而非任何其他原因引致、而且並非因病痛、疾病或不適導致的異常身體狀況,並在意外發生後十二(12)個月內(i) 導致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或(ii)必需接受藥物及/或外科治療。


  11. 「受保人」 指保單承保表或任何後加批單上所載指名或未被指名,而為保單持有人合法僱用,並合資格及受保於本保單提供之保險的家傭。


  12. 「受保人的家庭」 指受保人的配偶、子女或親屬。


  13. 「喪失肢體」 指失去手腕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足踝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手肘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或膝蓋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


  14. 「失明」 指完全及永久喪失視力。


  15. 「必需醫療」  指本公司(相對於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認為屬必需,且適合護理受保人的治療或服務,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需要醫生的醫療專業知識﹔
    2. 與診斷一致,並為治療有關狀況所必需﹔
    3. 根據良好而審慎的醫療標準提供,而非主要以接受治療或服務者、其家庭成員、護理者或醫生的方便或舒適作考慮而進行﹔及
    4. 在該情況下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及設備提供。

  16. 「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17. 「保險期」 指保單承保表列明本保單生效及閣下已繳交或同意繳交保費的時段。


  18. 「永久完全傷殘」 指因發生意外而令受保人不能從事其正常工作,而該情況持續至少五十二(52)個星期後,經本公司許可的醫生檢定證明該情況將令受保人永久完全失去任何工作能力,並且無康復希望。


  19. 「醫生」 指於提供醫療或外科服務所在地正式註冊的西醫。惟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本身、其保險代理、生意夥伴、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僱主/僱員、或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或受保人的家庭成員為醫生者除外。


  20. 「保單年度」 指由本保單生效日(在本定義中稱「生效日) 起至生效日後首個週年日之前一日的十二(12)個月、或由生效日後首個週年日起至生效日後第二個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止的十二(12)個月。「週年日」指往後任何一年中與生效日相同的日子。


  21. 「保單持有人」「閣下」 指本保單承保表註明為「保單持有人」並為受保人的合法僱主的人士。


  22. 「保單持有人的家庭」 指閣下的配偶、子女或通常與閣下同住於家居的親屬。


  23. 「本公司」 指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

保障條款

以下第一至十部分應付予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所有款項均受其選擇的保險計劃所設定於保障項目表內訂定的最高賠償額、分項賠償額及投保額所規限,並受制於本保單的條款、條件、不保事項及自付額。

第一部分 僱主責任
倘受保人在直接受僱於保單持有人時,在保險期及受保地理區域內,源於該僱傭關係並於受僱工作期間因意外受傷、死亡或染病,本公司會按下述賠償限額及載於或附註於本保單的條款、條件、不保事項 (以下統稱為「本保單條款」), 根據條例規定就保單持有人因此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向保單持有人作出有關賠償。本公司亦會向保單持有人就獨立於有關條例之賠償及索償者之訟費和支出作出彌償。此外本公司亦會就一切經本公司同意而由保單持有人或代表保單持有人支付的訟費和支出向保單持有人作出彌償。

倘於保險期內或保險期之後條例有任何變更而改變了根據條例保單持有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這部分列明本公司所需承擔的責任將只限於條例未經改動時本公司需支付的金額。

倘保單持有人身故,本公司會就保單持有人招致的責任按本保單條款賠償予保單持有人的法定遺產代理人。惟該等法定遺產代理人必須如保單持有人一樣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遵守及履行本保單條款,並受該等條款限制。

賠償限額
本公司就本部分所需承擔的賠償限額不得超過保障項目表內訂定的最高賠償額。

即使本保單內對下列名詞有任何其他定義,用於本保單的這部分時,
「意外」指由一事故引致的一宗意外或一連串意外﹔以及
「疾病」指保單持有人的僱員因其與保單持有人的僱傭關係而感染的疾病。


僱員補償保險 – 恐怖活動批單
即使本保單或其任何批單內有任何相反的規定,有關各方現協定,因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或為控制、防止或遏止任何恐怖主義行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因在任何方面與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有關而採取的任何行動, 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意外或疾病, 以致有任何身體傷害或死亡事故(「該傷亡事故」),不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其他先後次序造成該傷亡事故,在該情況下:
  1. 保單的賠償限額應為本公司依據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府」)於2002年1月11日簽訂的《提供財務安排協議》(「財務安排協議」)的規定,從港府實際取得的款項。依據財務安排協議, 港府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他獲准在香港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直接保險公司提供財務安排,使保險公司能夠支付在僱員補償保單項下因恐怖主義事件導致的人命傷亡而提出的索償;

  2. 本公司在接獲港府發出的(i)批准書藉以確認本公司須結清申索及(ii)財務安排協議項下的款項後,始須支付賠款;及

  3. 為免生疑問,倘本公司基於任何理由(不論是否因為港府指稱該傷亡事故並不屬於財務安排協議所涵蓋的範圍,或是否因為本公司違反財務安排協議),沒有從港府收到財務安排協議項下的款項,則本公司毋須承擔支付賠款的責任。
就本批單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不論是單獨行事,還是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行事)為達到政治、宗教或理念的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 或使公眾或當中任何人等陷入恐慌) 而使用武力或暴力或其他手段的行為及/ 或以武力或暴力或通過其他手段作出威嚇的行為。如本公司指稱該傷亡事故屬於本批單的保障範圍,但保單持有人卻不同意,則保單持有人有責任舉證。倘本批單的任何部分被裁定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款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除非另作註明,否則本批單的用字和句語意義與本保單內所用的相同。


第二部分 門診保障
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償付以下受保人因病痛、疾病、不適或受傷而接受由醫生提供屬於必需醫療的治療而合理地招致的實際非住院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1. 門診費用
    醫療診症的費用、經由合法來源而得的處方藥物的收費、經醫生建議而引致的任何化驗測試及X光診斷的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2. 跌打、物理治療或脊椎治療費用
    由中醫、物理治療師或脊醫提供的跌打、物理治療或脊椎治療費用亦屬本部分保障範圍,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任何已經或可以由其他來源支付的金額將從須付的門診保障賠償額中扣除。

第三部分 住院及手術保障
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償付以下受保人因病痛、疾病、不適或受傷而按醫生建議住院以接受屬於必需醫療的治療或手術而合理地招致的實際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1. 病房費用
    1. 住院費用,包括受保人於醫院登記為住院病人期間所招致的膳食費用及接受一般護理服務的費用;及
    2. 醫院雜項費用,指受保人為住院病人期間,由醫院定期就該傷病提供屬於必需醫療的任何醫院服務的費用。

  2. 外科醫生費用:由醫生於醫院向受保人施行任何屬於必需醫療的手術程序的費用。

  3. 麻醉科醫生費用:受保人由麻醉師就其接受的手術程序提供服務所招致的費用。

  4. 手術室費用:受保人使用手術室的費用及受保人進行手術程序時所使用的消耗品及設施的費用。
本公司不會支付保障項目表內註明適用的自付額。

第四部分 中斷服務現金津貼
倘受保人按醫生建議需住院接受屬於必需醫療的治療或手術,由受保人住院第四(4)天起;或倘受保人在等候期內住院,則由緊接等候期屆滿後而受保人仍然住院的一天起,本公司會因受保人提供的服務出現中斷而向保單持有人支付現金津貼(「中斷服務現金津貼」),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在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有責任向本公司提交任何醫療報告作為本部分索償的理據。

本公司不會就受保人連續住院的首三(3)天支付中斷服務現金津貼。

第五部分 牙科保障
本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償付受保人因牙齒疾患,包括口腔外科手術、治療膿腫、X 光診斷、拔牙或補牙而需接 受由牙醫施行屬於必需醫療的治療而合理地招致的實際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第六部分 補聘新家傭費用
倘受保人身故,或因嚴重受傷、重病或死亡而須被送回原居地,本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償付因補聘新海外家傭而合理及必需地招致的僱傭公司額外收取的介紹費、預定航班的經濟客位機票及申請簽證的費用(「補聘新家傭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第七部分 送返費用
本公司會就以下事項向保單持有人償付有關費用(統稱「送返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1. 受保人因患重病或嚴重受傷並經醫生證明不適合工作而需被送返根據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簽訂的僱傭合約訂明的原居地,但有關送返必須採用預定航班的經濟客位,並包括任何往返機場的交通費用/救護車費用﹔

  2. 剖驗受保人遺體及運送遺體或骨灰回其原居地最近下葬地點的機場。
第八部分 人身意外
倘受保人在其休假期間且非於正在進行任何職務以令其僱主受惠時受傷,而該受傷在意外發生後十二(12)個月內導致其意外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本部分應付予受保人的保障為賠償保障項目表註明的最高賠償額。如多於一項下列受保事項發生在受保人身上,本部分應付的總賠償額以保額的100%為限,相等於保障項目表註明適用於本部分的最高賠償額:

保障表
受保事項﹕佔保額的百分比
(a) 意外死亡 (於意外後十二(12)個月內發生) 100%
(b) 永久完全傷殘 100%
(c) 喪失兩肢或以上肢體 100%
(d) 雙眼失明 100%
(e) 喪失一肢肢體及單眼失明 100%
(f) 喪失一肢肢體或單眼失明 50%

就受保人傷殘而引起的索償,其應付賠償將付予受保人。
就受保人身故而引起的索償,其應付賠償將付予受保人的法定遺產代理人。


第九部分 家傭誠信保障
本公司將會向保單持有人賠償因受保人在受僱期間作出欺詐或不忠實行為而直接導致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持有人的家庭蒙受的金錢損失,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惟有關保障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

  2. 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或本保單期滿後三十(30)日內、或在受保人身故、遭解僱或其僱傭合約約滿後三十(30)日內揭發,以最早者為準﹔及

  3. 受保人必須被香港法院正式裁定干犯有關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第十部分 個人責任
倘受保人在受僱於保單持有人期間因疏忽導致保單持有人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向第三者作出賠償,本公司將會就其向第三者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一切實際招致的訟費及支出,向保單持有人作出彌償,以保障項目表內就任何一宗意外中的以下相關事項所註明的最高賠償額為限﹕
  1. 對任何人造成的意外身體受傷或死亡,但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則除外

  2. 對任何人的財物造成的意外損失或毀壞,但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則除外
本公司不會支付保障項目表內註明適用的自付額。



各部分的不保事項

本公司不會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第一部分 僱主責任
  1. 保單持有人對其承辦商的僱員所需承擔的責任。

  2. 任何經協議規定保單持有人需負擔的責任,指若沒有該項協議,則原本不應負擔的責任。

  3. 保單持有人有權從其他一方獲得賠償,惟因保單持有人與該一方訂有協議以致未能獲得賠償的任何款項。

  4. 受保人在香港以外因意外所蒙受的任何損傷或感染疾病。

  5. 由肺塵埃沉著病或噪音所致失聰而引致的任何責任。

  6. 對任何不屬於條例中界定為「僱員」者的任何責任。

  7. 任何在條例下訂明保單持有人有責任繳付的逾期付款附加費。

  8. 因戰爭、入侵、外敵的行為、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 (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規模或情況相當於起義、軍事權力或篡權的內亂而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傷或任何疾病。

  9. 直接或間接因以下各項導致、促成或引起的任何性質的責任﹕
    1. 核子武器物料
    2. 電離輻射、或因核燃料或燃燒產生的核廢料而引起的輻射導致的污染;就本不保事項而言,燃燒包括靠自力支持的核裂變。

  10. 由於本公司未有收到充分通知,因而未能讓本公司成為於法院或審裁處進行的訴訟的其中一方的任何意外損傷或疾病。
第二、三及四部分 門診保障、住院及手術保障及中斷服務現金津貼
  1. 精神或心理病或異常、性病、先天性異常或畸形、不育、不孕、心臟病、癌病、囊胞、腫瘤或原位癌。

  2. 療養或體格檢查。

  3. 美容或整形手術,惟因本保單保障範圍內受傷引致之矯形手術除外。

  4. 疫苗注射、免疫注射、注射或預防藥品。
第五部分 牙科保障
  1. 任何例行檢查、洗牙、磨牙或鑲裝牙冠。

  2. 任何牙橋、牙箍及假牙之費用。

  3. 貴重金屬合金修復的假牙。
第六及七部分 補聘新家傭費用及送返費用
  1. 在香港境外為起點送返家傭或運送遺體的任何費用、成本及開支。
第八部分 人身意外
  1. 受保人在休假日以外受傷。

  2. 受保人參與職業運動或受保人可以透過參與而賺取收入的運動。

  3. 飛行活動,惟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合法領有牌照的客機者除外。

  4. 須使用繩索或釘協助的攀石或攀山活動、滑翔及跳傘。

  5. (i)競跑或 (ii)游泳以外的比賽。

  6. 水深超過三十(30)公尺的潛泳。
第十部分 個人責任
由下列事項引起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責任﹕
  1. 任何協議,惟若沒有該項協議仍需負擔的個人責任除外。

  2. 擁有、管有或使用任何機械及/或電力推動的車輛及/或配件,包括但不限於腳踏車、電單車、飛機及/或船隻。

  3. 擁有或管有任何牲畜、其他受飼養動物或生物、植物或樹木等。

  4. 在保單持有人居所內發生的任何事故。

  5. 任何食物及飲品中毒。


一般不保事項

下列不保事項適用於本保單的所有部分。本保單不保障下列各項:
  1. 戰爭及恐怖活動不保事項 (包括污染及爆炸品)

  2. 2.4 由任何以下事項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其他先後次序造成有關損失,均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1. 戰爭、入侵、外敵的行為、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規模或情況相當於起義、軍事權力或篡權的內亂、國家獨立、政府或市政府或地方或任何公共主管機構進行沒收、徵用、查封或拆毀;或

    2. 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就此不受保事項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或群體,不論是單獨行事,還是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行事,為達到政治、宗教、理念或類似的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使公眾或當中任何人等陷入恐慌而作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以武力或暴力作出威嚇。

    2.5 凡為控制、防止或遏止上文第(a)及/或第(b)項的情況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在任何方面與上文第(a)及/或第(b)項的情況有關的行動所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亦不屬本保單的保障範圍。
    此外,不論是否有任何共分原因,本保單不承保任何因恐怖主義行為引致的以下事項所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引致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

    1. 生物或化學污染;或

    2. 導彈、炮彈、手榴彈、爆炸物品。

    2.6 就不保事項1.2(a) 而言,「生物或化學污染」指因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導致物品的污染、中毒或阻礙及/或限制其使用。

    2.7 倘若本公司基於此不保事項條款指稱任何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不可根據本保單獲得彌償,則舉證責任落在保單持有人身上,由其證明該些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可獲賠償。

    2.8 倘若此不保事項條款的任何部分被裁定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款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2.9 不保事項1.1(b) 及1.2 不適用於本保單的「第一部分 – 僱主責任」。

  3. 資訊科技說明條款

  4. 本保單承保的財物損毀指財物本身的實質損毀。財物本身的實質損毀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毀,尤其是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因原本結構受損或變形而產生的任何不良變化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因此,本保單不承保以下事項﹕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因原本結構被刪減、受損或變形而產生的任何不良變化,以及因該項損失或損毀而導致業務中斷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儘管有此項不保事項條款規定,但假如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是因財物本身遭到受保風險造成的實質損毀而直接引致的,則屬本保險的保障範圍。

    2. 因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供應、使用範圍或存取出現缺損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項損失或損毀而導致業務中斷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5. 石棉的全面不保事項
    有關因任何類型或數量的石棉直接或間接引起、導致或加劇損失的任何責任。

  6. 自我毀傷、自殺(不論嚴重程度)或任何此等企圖,不論精神狀況是否正常。

  7. 分娩、懷孕、流產、墮胎或因此而引發的併發症,儘管該等事件是因意外而惡化或因意外導致。

  8. 因酒精、麻醉藥或服用未經醫生所處方之藥物引致之昏迷及中毒;或與酗酒或濫用藥物有關的治療。

  9. 愛滋病及有關之疾病,不管此症狀如何感染或命名。

  10. 受保人於本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就「門診保障」、「住院及手術保障」、「中斷服務現金津貼」及「牙科保障」而言,所有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前已存在並因此而導致在保單生效前連續三(3)個月內接受治療的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將不獲賠償。倘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連續三(3)個月內沒有因該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接受任何治療,上述不獲賠償的保障項目將可在保單生效後三(3)個月期限屆滿後獲得賠償。

  11. 因在地理區域以外受傷或感染的病痛、疾病或不適而在地理區域以內或以外引致的一切醫療費用。

  12. 在地理區域以外引致的一切醫療費用。

  13. 由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家庭成員及/或受保人的任何非法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造成或引起的受傷、死亡、損毀或損失。(即使本保單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此第11 項不保事項如只與受保人的非法行為有關,則不適用於本保單的第九部分。)

一般條款

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本保單的所有部分:
  1. 取消保單
    1. 本公司可於七(7)天前給予閣下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該通知將以掛號信件形式郵寄往閣下最後所知的地址 。在此情況下,未到期的保費將按比例退還。

    2. 閣下可於七(7)天前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如在該保險期內並無索償,本公司將按照下列短 期保費率計算應收保費,在扣除保單生效期間之保費後將餘款退還閣下:

    3. 短期保費率表

    保單生效期不超過應收保費
    一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十
    兩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二十
    三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三十
    四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四十
    五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五十
    六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六十
    七個月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七十
    八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八十
    九個月 全年保費的百分之九十
    十個月或以上整年保費

    上表所列的應收保費在不抵觸保單承保表內註明的最低保費的情況下適用。就兩年保障計劃而言,(i)如保單於第一(1)個保單年度被取消,則在退回根據上表計算而應予退還的第一(1)年保費餘額的同時,已繳付的第二(2)年保費亦將會全數被退回,在這些情況下,全年保費指已繳的第一年保費; (ii) 如保單於第二(2)個保單年度被取消,應予退還的第二(2)年保費餘額將根據上表計算,而全年保費則指已繳的第二(2)年保費。

  2. 失實陳述及不予披露

  3. 如投保書或聲明或其任何部分屬重大程度的虛報、不準確或漏報,以致影響本保單的風險評估,或根據任 何錯誤陳述、失實陳述或漏報而獲得續保,或提出任何有欺詐或誇大成分的索償、或依據虛假聲明或陳述 以作證明的索償,本保單在任何上述情況下將告無效。

  4. 防止損失

  5. 保單持有人須遵守所有法定責任並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意外發生及疾病感染。

  6. 續保手續

  7. 在適用情況下,於保單續期前,保單持有人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就其在前一個保險期所知悉並影響本保單的任何重要事實,包括影響受保人的任何身體疾病、精神缺陷或殘疾。

  8. 保單不可轉讓

  9. 本保單不可轉讓,並且本公司將不受就任何本保單的信託、押記、留置權、轉讓或其他交易而向本公司作出的通知所影響。

  10. 索償條件

    1. 如一宗意外發生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事故之發生有可能導致本保單項下的索償,閣下必須在意外發生當天或發現事故當天起計三十(3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閣下需要與本公司合作提供有關資料作調查之用。

    2. 閣下必須自費以書面方式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意外經過、任何資料證明及證據。所有索償必須由令本公司信納的書面證明支持。

      如受保人遭遇意外、發生任何與第三者責任有關或違反忠誠的事件,閣下必須立即向警方、物業管理處及/或任何其他有關部門及本公司報告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閣下必須在以上損失發生二十四(24)小時之內作出報告。

      1. 就僱主責任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遵從條例規定填寫並在指定時限前向勞工處呈交「僱主呈報僱員死亡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
        2. 同時向本公司遞交上述通知的副本一份﹔
        3. 向本公提供一切醫療收據正本,而其副本一份應交予勞工處、另一份則由閣下保存﹔
        4. 向本公提交一切與該項索償有關的文件及往來書信的正本、以及由勞工處僱員補償(普通/特別評估)委員會發出的所有評估證明書。

      2. 就第三者責任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就可能的索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損失的性質及事故發生的情況;
        2. 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書信、索償、令狀、傳票、法院文件、法院命令或判令、法律代表之間的往來書信、索償信函;
        3. 在知悉任何的起訴、研訊或調查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4. 在沒有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作出任何承認、提議、承諾付款或付款;如有需要,本公司有權接管及以閣下的名義進行辯護或解決或處理任何索償;在本公司要求下,閣下應向本公司提供一切資料及協助 。

      3. 就人身意外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向本公司遞交由醫生發出並詳細顯示受傷性質、傷殘程度及時期的檢查報告;
        2. 提交有關的警方報告;如有死亡的情況,應提交死亡證及驗屍官的化驗結果;
        3. 在本公司對死因有任何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協助本公司進行驗屍。

      4. 就家傭違反誠信索償而言,閣下必須:

        1. 在揭發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後二十四(24)小時內報警;
        2. 向本公司提供受保人被起訴及定罪的書面證明;
        3. 在閣下申報索償時扣減任何應付予受保人的金額;
        4. 證實閣下由受保人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直接引致的金錢損失。

    3. 如根據本保單作出的任何索償涉及欺詐或誇大成分,或受保人或代表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任何人士使用任何欺詐手段或方法從本保單獲得利益,則本公司不會對該項索償負上任何責任。

    4. 本公司有權接管任何索償及對其進行辯護或和解或處理有關索償,或在有違反本保單的任何條款及條件的情況拒絕任何索償。

    5. 不完整的索償表格將會退還保單持有人;而證明資料或文件如有任何不充分之處,則會對索償程序造成延誤。

    6. 如本公司發出任何書面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而在發信日起計三十(30)天內仍未收到所需文件,則該索償將被視作放棄論,本公司將不會就該索償負上責任。

    7. 如本公司於作出賠償時未知悉保單持有人因觸犯或違反保單條款而變得不合資格或喪失獲賠償的權利,所有已支付的賠償應按本公司要求全數退還予本公司。

  11. 損失證明

  12. 本公司按本保單承擔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是保單持有人須向本公司遞交本公司不時合理地要求的證明書、資料及證據,並須以本公司指定的格式及性質作出,費用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而受保人須不時接受身體檢查,或若屬身故的情況,經合理知會受保人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後進行驗屍。正式死亡證足以充分證明受保人身故。

  13. 仲裁

  14. 本保單產生的任何歧異將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341章《仲裁條例》提交予仲裁裁決。若立約雙方未能就仲裁人的選擇達成共識,則應將選擇權交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進行定奪。在本保單下享有任何索償權或訴訟權的先決條件是須先取得仲裁裁決。若本公司拒絕就任何索償向保單持有人承認責任,而該項索償在被拒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並無根據本保單的條文提交作仲裁,則該索償在任何方面而言將視為已予放棄,並且不可於其後根據本保單追索。

  15. 司法管轄權條文

  16. 本保單提供的賠償不適用於並非首先由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送或從該處獲得的判決,亦不適用於從任何香港法院就執行在香港以外地區判決而獲得的命令,不論該命令是否以互惠協議作出。

  17. 若干條款及追討權的廢止

  18. 倘條例規定本公司須支付一筆款項,而該筆款項根據本保單為毋須由本公司負責,則保單持有人應向本公司還付該筆款項。

  19. 免分擔

  20. 本保單只應在其他保險未能作出償付的情況下作出賠償,不應用作承擔全部或分擔部分損失。

  21. 代位權

  22. 保單持有人須按本公司要求並在本公司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同意及允許本公司採取一切必需及合理的行動協助本公司向第三者執行權利、追討賠償或追究責任,以行使本公司按照本保單在支付賠款或修復保單之後而享有或代位取得的權利,不論該等行動是在本公司作出賠償之前或之後有所需要,保單持有人均應同意辦理或允許本公司辦理。

  23. 風險變化

  24. 在本保單的保險期內,倘保單持有人知悉任何影響本保單的重要事實,包括影響受保人的任何身體疾病、精神缺陷或殘疾及受保人年滿66歲的事實,保單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5. 受保人變更

  26. 在本保單的保險期內,倘受保人身份有任何改變,取代保單承保表或任何後加批單上註明的原有受保人的任何新受保人,可享有與原有受保人相同的保障,惟須扣減本公司因原有受保人而招致的損失或損毀而需支付的金額。

  27. 降低或提高計劃級別 (不適用於計劃A)

  28. 倘保單持有人於七(7)天前以本公司指定格式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以更改本保單的計劃級別,在獲本公司批准後,該等變更會於緊隨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後的保單週年日生效,除非在本保單的現行保險期內並無任何索償,則有關變更的生效日期將由本公司決定並會向閣下發出通知。如有任何應付的額外保費或應退還的保費,其金額將按比例計算。
等候期
門診保障、住院及手術保障、中斷服務現金津貼、以及牙科保障均受制於由本保單生效日起計的十五(15)天等候期。除非該保單是按相同保障範圍經轉保至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從其他保險商接收,否則在等候期內蒙受的病痛、疾病、不適或受傷,均不可獲得任何門診保障、住院及手術保障、中斷服務現金津貼及牙科保障。保單持有人須按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被轉保或接收保單的副本作處理投保/索償之用。任何新聘、補聘或更換的受保人均須受此等侯期限制。


年齡限制
除非保單承保表內另有註明,受保人的年齡須介乎18 至60歲之間,否則將不受本保單保障。本保單可續期至受保人65歲。當受保人年滿66歲,於該保險期屆滿後本保單將不可續期。


家傭至專寶 – 保障項目表
項目部分
計劃 A 計劃 B 計劃 C
1 僱主責任

每宗事故100,000,000 港元

最高賠償額 (港幣)

2 門診保障

     (a) 門診費用
          每日限額

     (b) 跌打/物理治療/脊椎治療費用
         每日限額
         每保單年度限額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150
         



100
500

3,000 

 


200
         



100
500

3,000 

3 住院及手術保障

     (a) 病房費用
          每日限額

     (b) 外科醫生費用
          每宗傷病限額

     (c) 麻醉科醫生費用
          每宗傷病限額

     (d) 手術室費用
          每宗傷病限額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300

    
   10,000

   可償外科醫生費用
的25%


  可償外科醫生費用
的12.5%


  
20,000

 


  300


   10,000

   可償外科醫生費用
的25%


  可償外科醫生費用
的12.5%


  
25,000

4 中斷服務現金津貼
     每日限額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200
    4,000

 
    200
    6,000

5 牙科保障
     每日限額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250
    1,500

 
    250
    1,500

6 補聘新家傭費用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3,000


   
10,000

7 送返費用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20,000

   
20,000
8 人身意外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100,000


   
150,000

9 家傭誠信保障
     每保單年度總賠償額
不適用


   
3,000


   
6,000
10 個人責任
     每宗意外/每一保險期
不適用 不適用
   
200,000
自付額*

        適用於第三部分
        住院及手術保障

不適用

        
300

              
300

        適用於第十部分
        個人責任

不適用

不適用

        
500

註﹕* 本公司不會承擔就每項及每次索償於上述保障項目表內註明的首筆損失金額。

所有的保險項目必須在香港安排 。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保單完 -

(DMS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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